两会章程

东莞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DONGGUAN ENTERPRIS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内企业家和热心企业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为东莞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
(二)配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对东莞市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协调、咨询等服务;
(三)研究和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推进东莞企业发展;
(四)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五)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和表彰先进企业和个人;
(七)组织企业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组织企业各类培训、参观考察活动;
(十)开展企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一、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合法经营。
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二)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
(三)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申请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便于会员之间相互联系。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对本会事务的知情权;
(五)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形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馈情况;
(六)配合本会做好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的;
(四)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终止会员资格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
(二)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四)选举、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选举办法;
(三)审议并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六)提议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的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本会领导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由签名的理事联名提交提议函,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至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若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联名提议的常务理事应提交提议函,提出事由及议题,并全体签名。
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监事会进行表却,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50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 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